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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反腐败反贿赂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反腐败反贿赂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为维护本学会的学术纯洁性、社会公信力及非营利法人声誉,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与贿赂行为,确保所有业务活动和人员行为的廉洁、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全体理事、监事、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会员代表,以及所有为本学会提供服务的执行方、赞助方、合作伙伴、志愿者(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所有适用对象均有义务遵守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零容忍原则:对任何腐败、贿赂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二)合规优先原则:所有活动决策必须以合规为前提。

(三)透明度原则:重要决策、财务收支等信息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学会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内外部监督。

(四)问责制原则: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第二章 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禁止贿赂行为

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影响或回报业务活动。“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汽车、房屋、奢侈品等贵重物品;

(三)娱乐消费、旅游、酒店住宿等非公务活动安排;

(四)不当的就业机会、合同或学术合作机会;

(五)为子女、亲属提供的入学、工作等不当便利;

(六)任何其他具有货币价值或可转化为物质利益的利益。

第五条 禁止利益冲突

所有人员应避免个人利益与本学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情形。出现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必须立即向学会秘书处书面申报。常见情形包括:

(一)本人或近亲属在与本学会有业务往来的机构中拥有利益;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内部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三)在项目评审、经费分配、奖项评定、论文发表等学术活动中,因私人关系作出不公正判断。

第六条 禁止滥用资产与欺诈

严禁任何侵占、盗窃、挪用、滥用本学会资产(包括资金、设备、知识产权、数据等)的行为,严禁在财务报销、项目申报、学术成果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禁止不当学术影响

严禁在学术评价、职称晋升、项目评审、会员发展等活动中,收受或给予任何形式的“学术贿赂”,如为获取不当利益而承诺署名、夸大评审意见等。

第三章 合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礼品与招待

允许范围:出于正常学术交流、公务接待需要,且符合公认的商业惯例与道德标准的象征性、礼节性礼品或招待(如工作餐)。原则上,礼品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300元。

禁止范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论价值大小,不得接受与正在进行的商业决策(如赞助、采购、合作)有直接关联的礼品或招待。

申报制度:价值超过人民币300元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必须上交本学会并登记,由秘书处统一处理。

第九条 捐赠与赞助

所有捐赠与赞助必须出于自愿、无偿原则,不得附带任何可能影响本学会学术独立性与决策公正性的条件。

接受捐赠与赞助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符合《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严禁接受来源不明或非法的捐赠。

第十条 财务与采购合规

所有收支必须如实入账,禁止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资金。

采购、第三方执行、合作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报销必须真实、准确,票据齐全,严禁虚报、冒领。

第四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合规负责人

本学会秘书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并调查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合规状况;

(三)负责利益冲突的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会是本办法的最高监督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重大合规政策,并对严重违规事件的处理进行终审。监事会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

第五章 违规举报与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渠道

本学会设立独立的举报渠道,包括专用电子邮箱、电话及实体信箱,并向全体人员公布,对实名举报者将严格保密。

电子邮箱:csa@chinastroke.net

电话:010-57986266

信箱: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6号楼

第十四条 调查与处理

合规负责人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可成立由理事、监事及外部专家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

调查过程应公正、客观、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诬告、诽谤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生效与修订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