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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管理,提高捐赠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推动学会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及《中国卒中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捐赠是补充学会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学会接收相关企业、基金会的自愿支持,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禁止出现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严防腐败和商业贿赂,不允许开展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类活动,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捐赠所得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定期公开捐赠费用使用情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卒中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卒中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二)加强国内外相关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推广卒中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展览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会接受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工作。学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项目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充分重视社会捐赠工作,由秘书长担任具体负责人,落实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章 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 捐赠费用会由财务部门建帐,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捐赠企业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捐赠费用的所有收、支费用应经过学会账户,不得代收代支。

第十条 学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发》的要求对捐赠费用的收支情况不定期进行信息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会秘书处和捐赠企业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