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卒中学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中国卒中学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管理中国卒中学会主办和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开展脑血管病领域相关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围绕脑血管病领域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重点临床和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三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及项目经费支出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发起专家和项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项目总预算。

第十一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经费、管理费、流转税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及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七)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课题任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支付房租、办公用品耗材、仪器折旧费、课题管理、课题运行物资快递、课题组电话沟通随访信息费、审计费用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课题组成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等。

其中包含管理费:项目组织申报、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支出。由学会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拨款后,项目总经费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经费(不含流转税)的15%提取管理费;项目总经费介于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经费(不含流转税)的12%提取;项目总经费大于3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经费(不含流转税)的10%提取。

(八) 税费:按项目总经费的6.72%提取。

第四章  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与学会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学会所有资产,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学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会相关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由相关部门按照学会相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会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卒中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