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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章程(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troke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订卒中防治、保健和公共卫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卒中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开展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卒中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卒中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三)加强国内外相关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推广卒中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展览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五)为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卒中医学、科普期刊、书籍等,建设专业学术交流和健康教育网站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0年10月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