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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薪酬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薪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卒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促进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现代化,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推动建设一流学会,本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中国卒中学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学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工作人员,包括与学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学会工作的(兼职驻会)学会负责人、非全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退(离)休人员等。

第三条  学会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将工资、福利、奖励的总额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北京地区上一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专职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补助等部分构成,其他人员的薪酬按实际参与学会工作的岗位贡献和时长决定。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加大激励力度,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述薪酬值均为税前值,财务部门负责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学会重要管理制度,其制定和修改均须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薪酬标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薪酬管理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学会负责人

第七条  兼职任会长、副会长的公务员及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学会领取薪酬。

第八条  非市场选聘和管理的学会负责人(包括组织委派)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4倍。兼职会长、副会长在本单位内无限制性规定,定期驻会开展工作的,可根据驻会工作职责按月领取劳务工资,工资不得超过北京地区上一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非驻会会长、副会长不领取薪酬,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九条  兼职会长、副会长已在学会领取薪酬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和工作经费,稿酬不在此限;没有领取薪酬的,不得以所兼任职务为由领取劳务费,但可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以外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劳务费。其余所有学会兼职人员均须参照执行。

第十条  除会长、副会长外,其余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驻会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秘书长),可结合学会自身发展实际,参照市场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薪酬水平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分为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办事人员等五等职务工作人员,主任职务分2个级别,副主任职务分3个级别,办事人员分4个级别。主任、副主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会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各职级薪酬(上限)标准按照社会合理薪酬标准设定,其制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级和职级内工资的调整均须按照秘书处工作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或有关会议决议执行。已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高于本人职级薪酬标准的,按已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执行,直至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兼职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依据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兼职、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兼职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参照第十三条的职级薪酬标准,其劳务工资总额不超过同职级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的1/2。已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高于本人职级薪酬标准的,按已签署的劳务合同的约定继续执行,直至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变更或解除劳务合同为止。

第十七条  学会重要岗位、需要全职办公的负责人岗位原则上不聘任兼职、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会工作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并逐年降低占比。

五、年度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会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的达成情况、营收情况制定年度奖励预算,奖励预算纳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不得超预算超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学会于每年1月份对全体部门、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参加考核人员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学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在调整部门和人员岗位时优先提升职级,相应地调整工资;年度考核获得“优秀”、“合格”的,可根据年度奖励制度的规定发放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调离原岗位降职(办事员二级以下或职级降级不少于4个级别)、按新职级降薪安排新工作,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会每年根据北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学会事业发展水平决定是否调整薪酬管理制度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4月11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