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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宣传、意识形态工作及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宣传、意识形态工作及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管学会一切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严守组织和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把控意识形态的内容审核、宣传输出等工作流程和内容,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卒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宣传技术平台包括: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和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还包括学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现场及线上会议平台。

第三条 信息发布要严格核实核准,遵循“谁编写、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秘书长担任学会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 相关部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收集、整理、报批和存档工作,办事机构党支部负责人或指派专人负责内容的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理事会党委委员负责终审批复,相关处室负责发布。

   第五条 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包括信息来源、发布渠道、内容、形式、格式的规范等。

(一)需要发布的信息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重要会议和领导活动的报道,主要领导和嘉宾可提名,部门及等其他人员一般不署名。与外界单位共同参加的活动报道,参与单位的主要领导可署名,其他参加人员不提名。

(二)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2)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各项方针、政策的,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3)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4)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5)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正文格式整齐、美观。标题简明扼要,准确传达出信息主体内容,标题长度不得超出32个字;图片不少于1张,居中放置,图片要求JPG格式、分辨率尽量高。

第六条 微信订阅号的信息发布严格按照设置的时间段(每日14:00-15:00)由相关处室进行发布。发布后的信息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第七条 转载其他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需清晰注明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信息发布的应急处理。已发布的信息若存在细微错误(如标点错误,语句不通顺,学科专业名词翻译有误等),不涉及政治问题的原则上不作删除处理;若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出现较严重错误(如知名人物姓名职务有误,重要通知时间地点有误等),传播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按照信息审核流程报告分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会长,经审核批准后立即删除,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发布审核责任人要立即自查并作检查。

第九条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全体学会工作人员均应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学会的评价和意见,并及时向秘书长、办事机构党支部、理事会党委报告。秘书长或分管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理事会党委委员及时组织人员召开舆情研判会,准确查找原因,核实反应的问题,以对网络舆情发展趋势作出准确预判,制定舆论引导、正面宣传方案,拟定发布口径,对反映情况属实或一些比较客观的批评性网络舆情,做到及时回应,公开答复,力争主动性;对反映情况失实的,及时纠错、公开辟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条宣传信息(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中国卒中学会及所有相关部门、期刊、宣传平台名义或学会工作人员(职务)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中国卒中学会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卒中学会发布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