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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财务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财务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反映学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等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按规定编制的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及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内部会计报表等。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政策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要根据全面、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进行编报。

第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学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学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秘书处自行规定。

学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五条 学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学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学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学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学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3.资产提供人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4.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5.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6.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7.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8.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学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学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学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学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学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二条 学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会长、秘书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卒中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