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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收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学会健康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学会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范围

第六条 学会收入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国际合作、编辑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会员会费收入。

(三)开展医学研发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资金。

(五)接受单位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学会收入项目包括:

1.注册费:向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代表收取的参会费用或培训费用。

  1. 资料费:编印论文集、会议材料、出版书籍等收取的费用。
  2. 会员会费: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学会收取的会员会费。
  3. 会议费:企业自愿赞助各项会议活动取得的收入。
  4. 研究费:开展医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收入。
  5. 技术咨询服务费:开展医学信息咨询取得相关费用
  6. 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7. 其他收入。

第八条 学会收入的原则:

  1. 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2. 开展各项活动所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
  3. 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项目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
  4. 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各项收入必须对应相关的合同来确认,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算,且开具相对应的票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