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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5年3月22日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特制定以下办法。

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批新建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申办专业期刊;

10、指导地方卒中学会工作;

11、制定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2条以外所有职责。

第五条  各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人数由学会秘书处提议,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前任会长及社会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为名誉职位,不进入理事会,但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为终身荣誉和职务。

第七条  为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设单位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单位理事代表应是本学会会员。

三、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秘书长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含)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含)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会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长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发言。

第十五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重大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延长或变更理事会任期、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会员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并生效。

四、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会长正式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如果理事本人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如果常务理事本人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相关单位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五、对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二十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参加会议不满足第十七条的规定时,秘书长向会长报告,确认后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宣布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以单位名义担任理事会职位时,如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时,其职位即终止,且当届内不予恢复。

第二十二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会长或会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会长或会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离职时,由常务理事会启动改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秘书长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会长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五条 当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如被处罚者对新处罚决定仍有异议,则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六、理事届中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缺位时,由常务理事会启动选举程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单位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