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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结合《中国卒中学会章程》及中国卒中学会的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不包括省(区、市)级卒中学会]。

第三条 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国卒中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专科分会,不另立章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中国卒中学会”加“专业分会”。

  • 专科分会的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国卒中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1.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2.按照中国卒中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展专科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3.通过编辑委员会对中国卒中学会主办的专业杂志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4.组织本专业的专科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5.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权益。

6.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承担相关科技咨询任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7.协助中国卒中学会开展本专业领域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实施、考核评议等工作。

8.指导各省(区、市)卒中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9.完成中国卒中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根据中国卒中学会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本专科分会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及科普工作。

3.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的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与意见。

4.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活动大事记等,记录编写专科分会的发展史,归档保存专科分会的工作资料。

5.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学科领域的医学科技工作者。

6.遵守中国卒中学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科分会日常工作和财务工作,建立监督审查和定期向中国卒中学会汇报工作的制度。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须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国卒中学会报告。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在会前提交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视情况派人参加会议。

  •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科学体系,与中国卒中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2.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国从事本学科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卒中学会会员队伍。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有提供人力、物力及财力等方面支持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 7~10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卒中学会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专科分会成立申请表,报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

第十条 中国卒中学会受理专科分会成立的申请后,由学会组织部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相关专科分会和专家的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中国卒中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新建机构建立严格的审议审批工作机制。常务理事会议对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起人的资格进行审议,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质询后投票表决,票数超过50%方可批准成立专科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批1个月内,中国卒中学会正式行文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成立批复1年内,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1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规模根据专业特点设定,原则上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2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不宜过于集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或6或8名。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卒中学会会员。

2.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新当选的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主委、副主委每人只能在中国卒中学会1个专科分会内任职,委员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个。

5.常务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卒中学会会员。

6.常务委员及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届,卸任委员、常务委员可以隔届再任。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2.热心学会工作,能带领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新成立的专科分会主要发起人原则上应为本届专科分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4.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允许隔届再任。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提名的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人,工作秘书1~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须为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或委员,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委员会委员的申请,报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专科分会每届任期内一般增补一次,增补委员数量不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5%,且一般不增补常务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专科分会委员因病、去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推荐该委员所在省同一专业且符合条件的人选替换。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委员任期内不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活动或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卒中学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聘任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省籍(名誉)委员,须经中国卒中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省级卒中学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的建议名单,报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专科分会常委会应向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提出延期换届的申请,报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按时换届者,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换届的要求和程序:

1.专科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换届申请。

2.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新一届委员推荐工作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协调专科分会常委会和省级卒中学会共同完成。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与专科分会常委会召开换届启动会,讨论制定改选方案,其中包括下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委的推荐人选、上一届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的建议名单以及新增委员名额分配意见;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向省级卒中学会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

3.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4.各省级卒中学会应根据委员名额分配意见的拟任人选要求,并征求拟任人所在单位意见,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

5.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根据各省级卒中学会上报的委员拟任人选,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经与专科分会沟通后,报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中国卒中学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和相关卒中学会。

6.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应及时召开本届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新一届专科分会常委会常委、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的建议名单,报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卒中学会相关部门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适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主持,全体委员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常委须从委员中产生,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产生1名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须从常委中产生。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及以上,选举方有效。常委、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均由到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及以上选票且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如2人或2人以上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者,或者得票未达到半数及以上不足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聘用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国卒中学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由中国卒中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专科分会的秘书长、秘书由中国卒中学会颁发聘书。

  • 专科分会的管理、更名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由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卒中学会与每一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订“中国卒中学会xxx分会主任委员任期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义务,保证专科分会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每年必须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

第三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和1次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卒中学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对专科分会工作进行评估,并反馈评估意见。专科分会委员会1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中国卒中学会将提出警示,限期1年内改正;如限期内未能改正的,经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可调整领导班子或提前换届。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在届满前1个月,须将学术档案、工作文档、数据库等上交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以便转交新一届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科分会换届后完成财务、固定资产的审计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建立委员/成员退出机制。2年内不参加本专科分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学术活动的委员/成员,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提议、中国卒中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撤销其委员/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省级卒中学会和工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因学科发展、专业队伍和专业领域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专科分会名称的,应向中国卒中学会组织部提交更名请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如违反《中国卒中学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的,学会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专科分会,学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提前组织换届。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如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学会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卒中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报中国科协备案。

  •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专科分会组织召开的各种学术活动的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按中国卒中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专科分会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财务、固定资产和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2 年9月15日经中国卒中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卒中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