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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卒中学会会办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会办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卒中学会对外投资所办企业(以下简称“会办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法履行投资人职责。增强会办企业活力,防止会办企业资产流失,实现会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会办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办企业是指由中国卒中学会投资且具有控制权、为独立法人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卒中学会对会办企业的管理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干部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管理等。

第四条 中国卒中学会会办企业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制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会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工作目标,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控制风险、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管理原则。

(二)责权明确管理原则。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建立健全对会办企业各项监督管理和决策机制,监管内容和监管范围上报学会党委、会长、秘书长联席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方式,依法参与会办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切实维护学会资本权益。依法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履职程序。

(三)强化党的领导原则。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形成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职责明确、有机融合、运转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使会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监管到位管理原则。强化对会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学会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对会办企业的审计监督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对会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对会办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工作。保证学会对会办企业的监督保障有力,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 会办企业均为学会独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不设股东会,由学会成立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学会会长提名,学会党委、会长、秘书长联席办公会议决议产生,委员人选由主任聘任,向学会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备案,委员人选应包括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行政和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会办企业负责人等。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对学会党政领导班子负责。

第七条 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会办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制定会办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分配。

(二)审议会办企业的报告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议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会办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职工薪酬福利总额及年度增减方案。

(五)审议会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会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修改会办企业章程。

(八)对会办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奖惩权,对会办企业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知情权。

(九)协调学会与会办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十)对会办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企业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行为行使处罚权,并对会办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问责权。

第八条 会办企业履行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会办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贯彻执行经学会批准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按期完成学会下达的经营目标、任务、利润、安全等各项指标。

(二)执行学会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决议,在遵循学会指导方针及管理原则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和完善适合企业内部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决定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根据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编制规定,决定学会授权范围内的人事聘用、任免、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管理权,并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职工薪酬福利总额及年度增减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在学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职工薪酬福利总额内行使对资金的支配权和分配权。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

(七)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采购、营销等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强化流程管控,并发挥党组织监督作用,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对企业的具体业务开展、项目实施、日常运作、经济合同签订等经营管理的决定权。

第三章 会办企业管理具体内容

第九条 学会对会办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企业领导班子、监事等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干部管理。学会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科学选拔任用会办企业领导人员。会办企业其他管理人员需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薪酬管理。会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行业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薪酬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有序。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决定企业的工资薪酬总额和增减比例。会办企业在批准的工资薪酬总额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薪酬分配方案实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的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建立并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企业工资薪酬总额和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由学会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财务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对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拟定经济指标、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批,向党委、会长、秘书长联席办公会议报告备案。

(五)监督管理。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对会办企业监管的主体责任。通过学会行政和财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年终财务报告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学会期刊管理部门履行对会办企业办刊宗旨、办刊方向、办刊质量等的监管职责。

(六)考核与奖惩。会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责任、经济指标、质量管理等全面的考核奖惩制度,其中,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由企业领导班子拟定,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向党委、会长、秘书长联席办公会议报告备案。职工考核奖惩制度由企业制定后,报会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学会依据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实施相应奖惩,并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任免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卒中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中国卒中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