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卒中学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中国卒中学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卒中学会

中国卒中学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种资源,推动学会职能业务的开展和战略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中国卒中防治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社会合作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作项目,是指中国卒中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卒中学会章程》,接受社会支持而开展的各种合作项目。

第三条  社会支持合作项目主要包括:相关企业、基金会、学术机构等自愿支持中国卒中学会开展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和技能培训,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和科研成果推广,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国际交流,以及学会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评价等项目。

第四条  社会支持合作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防腐败和商业贿赂,不允许开展以推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统筹、指导和评估等决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立项及实施管理、总结和归档工作;行政与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管理、采购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所有收、支经费应经过学会账户,纳入学会的预决算管理,不得代收代支。

第七条  预算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合作项目,学会收取合作项目经费总额的15%(不含流转税)作为项目服务费;预算为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间的合作项目,学会收取合作项目经费总额的12%(不含流转税)作为项目服务费;预算为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合作项目,学会收取合作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不含流转税)作为项目服务费。项目服务费用于学会行政办公、人员工资、公益项目等正常支出项。

第二章  立项及确定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写“中国卒中学会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实施计划、学术成果、绩效目标(关键评估指标)、资金来源和预算等。

第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项目的可行性、规范性、对业务工作的支持度,决策是否在学会内部立项。

第十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申请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对外发布立项通知、寻求资助与合作。

第三章  签署赞助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与赞助企业协商赞助合同条款、内容时,要熟悉合同内容,充分征询行政与财务部的意见,彻底杜绝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的约定,杜绝或降低我单位违约责任风险和程度;如有存在违约风险的条款,负责部门应制定好预案准备,说明存在的风险可能、规避风险发生的具体办法、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内有关人员作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赞助合同经秘书长签批同意后,可盖合同章。在双方签署合同后五日内,项目管理部门须将双方盖章合同原件存档至行政与财务部。

第四章  采购服务供应商,签署第三方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学会供应商库中以竞价、议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如需在供应商库外采购新的服务供应商,须向行政与财务部提交《采购服务供应商申请》、新供应商的资质文件,说明采购要求、选择供应商的理由,提供供应商资质和介绍文件。秘书长办公会决策是否同意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与供应商协商第三方合同条款、内容时,要充分征询行政与财务部的意见,排除我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约责任风险;如合同中存在上述条款和内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内有关人员作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第三方合同经秘书长签批同意后,可盖合同章。在双方签署合同后五日内,项目管理部门须将双方盖章合同原件存档至行政与财务部。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形象设计(制作)物、通知文件、参加单位及人员、议程、活动报道等项目内容进行合规审核;负责邀请项目牵头专家对学术培训内容、咨询评价意见、学术宣传资料、项目学术成果进行科学性审核;以上任何涉及到具体单位、人员的消息内容,要有项目牵头专家或对方的书面许可方可对外发布。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过审核认可的任何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和计划实施项目,如有任何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计划有变化的可能,均须及时向秘书长、项目牵头专家作汇报,提出应对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分别与赞助单位、服务供应商协商签署项目变更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全程了解项目执行过程情况,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抽检、督查,随时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做好项目文件、制作物的搜集和保管工作,定期与赞助单位、服务供应商召开项目工作会议,定期向秘书长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会议和汇报纪要。

第六章  结算与财务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赞助单位提交项目结算通知文件,要求对方按约定时间结付项目(尾)款,同时向对方提供相应发票,完成与其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与赞助单位完成结算工作后,与服务供应商签署项目结算单(或结算合同),完成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在结算阶段向财务部提交所有支持结算工作的文件,如:补充协议(原件)、结算单(原件)等,并按照财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执行证明文件。

第七章  项目的总结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按计划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学会、赞助单位、服务供应商三方共同参加的项目总结会,必要时要邀请项目牵头专家和各有关部门代表参会。项目总结报告要详细反应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项目各方对项目的评价和反馈、促进学会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优秀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的管理工作进行批评,并责成责任部门、责任人作出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项目总结会后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存档清单目录向行政与财务部提交所有(纸质、电子)项目档案。

第八章  项目劳务费用的规定

本章条款内容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制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学会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组工作人员)出差,城际交通费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执行;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无相关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可按每人每天150元上限凭有效票据报销伙食支出;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学会提供服务且与本学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与全国学会订立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的专(兼)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学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已在本学会领取薪酬的,不得以所兼任职务为由领取劳务费,但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之外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劳务费。

第二十七条  支付境内人员劳务费的,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境外人员劳务费的,一般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外汇专户办理境外汇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用支出标准见下表,凡未列出的业务事项不得列支,学会主办的其他类项目均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业务名称

费用内容及职称或职务

标准(税后)

咨询费

会议形式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会议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通讯形式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学术专题

报告/嘉宾主持、点评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讲课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费

国际学术会议

摘要评审费

全文评审费

国内学术会议

摘要评审费

全文评审费

论文形审及查重费

项目评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技术职称

其他专业人员

通讯评审

 

材料撰写费

(不含稿酬)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学生及无职称撰稿人

翻译费

中译英

翻译

 

校核

英译中

翻译

校核

同声传译

编辑费

中文

深度编辑、加工、整理

英文

正文

参考书籍及介绍信材料

校对排版或数码打样文章

编审费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他专业人员

仅审稿

期刊

图书

 

调研费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其他专业人员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第三天及以后,按50%)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其他劳务费

学术活动现场服务劳务费

学生志愿者

其他协办人员

学术活动筹备劳务费

 

各类监考劳务费

短期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注:

1.“全国知名专家”级别包括:国家级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全国知名机构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等均可参照此标准;

2.“相应职务”标准: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实行。